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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 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时间:2016/8/26 8:31:05 点击:

 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 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文件公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并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15年6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63号令”公布了相关细则。射洪县积极行动,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设立了不动产登记专门机构,由县国土资源局指导和监督,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承担不动产登记经办工作。目前,全县不动产登记工作正有序而深入地推进。

  不动产及不动产登记有哪些重要内容需要广大群众知晓、怎样办不动产登记相关事项、实施不动产登记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记者于日前就相关事宜采访了射洪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谭瑛和该局机关党委书记罗时燕。

  记者采访之一

  记者:请问谭局长,什么是不动产和不动产登记?

  谭: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记者:什么是不动产统一登记?我县不动产统一登记由哪个部门负责?

  谭: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将分散在国土、住建、农业、林业等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能整合到一个部门,由一个部门承担不动产统一登记。我县不动产登记由国土资源局指导和监督,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承担不动产登记经办工作。

  记者:哪些不动产权利可依法办理登记?

  谭: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记者:不动产登记的登记类型有哪些?

  谭:不动产登记的类型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记者: 不动产登记将发生哪些改变?

  谭: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将实现“四个统一”,即机构统一、簿册统一、证书统一和信息平台统一。

  记者:不动产统一登记,对群众来说有什么好处?

  谭:分散登记时,在农村,当事人就要分别到4个不同的部门办理不同证件:《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在城市,当事人最少也要办2个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各种证书繁多,增加了群众的时间、金钱成本。统一登记之后,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证和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的统一,逐步实现一个窗口对外,减少办理环节,大大减轻群众负担。

  记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原有登记证书是否会作废?

  谭:《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记者:新证与老证有什么不同?

  谭:一是证书变了,现在的证书统一为《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二是现在的证书上,增加了一个二维码,作为存储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标识。只要扫描证书上的二维码,就可以立即获取不动产权证的编号、不动产单元号码等相关信息。三是证书上既有土地信息,也有房屋信息,内容比原来的多,更细。比如,新的《不动产权证书》上的图纸就有两张,一张是宗地图,反映的是土地的界址、界线、邻宗地等信息;另一张是房屋平面图,反映的是建筑物、构筑物在宗地上的具体位置。

  记者:我县什么时候开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

  谭:经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我县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

  记者:我县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地点在哪里?

  谭:射洪县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在射洪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和受理。地址:射洪县太和镇人民街108号。业务咨询电话是0825-6636326;0825-6677960

  记者采访之二

  记者:请问罗书记,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罗: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记者:不动产登记,哪些需要双方申请,哪些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罗: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以上情况以外的,均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记者: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几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

  罗: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记者:在哪种情形下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记者:哪些人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罗: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记者:在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时,哪些权利应一并申请办理?

  罗: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的,该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一并办理登记;申请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一并办理登记。

  记者:哪些登记类型需要实地查看?

  罗: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实地查看:(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记者:原有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损害等,如何换发、补发?

  罗: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破损、填制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不动产权利人提出补发申请的,应当在公开媒体上刊发遗失、灭失声明,不动产登记机构方可补发。

  记者:为防止房地产开发商“一房多卖”,购买预售商品房以后应该怎么办?

  罗:为防止开发商“一房多卖”,买房人可以要求预售人一起前往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预告登记。如果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的,预购人也可以单方面申请预告登记。

  记者: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罗: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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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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